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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 | 驾前贪杯 驾后伤悲
供稿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3-08-14)        阅读: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8·03”案件公安联合办案组就“公职人员张某醉驾致2死2伤”发布警情通报。通报指出,张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也已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酒驾醉驾,害人害己。这起惨痛的悲剧,再一次为社会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当以案为鉴,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共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仅要坚守法律这一社会底线,同时要以更严的标准、更高的要求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做出明文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纪法要求如此明确,违纪违法成本如此之高,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目无法纪、我行我素,说到底是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自认为自己不会出事,被查的可能性不大,便铤而走险。作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他们不是不知道酒驾醉驾的危险性,也知晓有关部门的查处力度,但心存幻想、放松警惕、以身试法,最终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沉重,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纵观近年来被查处通报的案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背后,还往往隐藏着违规吃喝、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比如,贵州省贵定县人大常委会原四级调研员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核查发现,彭某某当日存在违规接受老板宴请等问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二级调研员次某某在专案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下,如实交代了自己酒驾背后的作风、腐败问题;江西省贵溪市某单位公职人员王某涉嫌酒驾,调查人员利用数据碰撞比对,发现了王某为感谢该市人社局干部在办理有关事项审核时给予帮助安排宴请的问题……由此看出,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饮酒作乐的问题屡禁不止,滋生“四风”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特征较为明显。有鉴于此,狠刹酒驾醉驾歪风,还要做到风腐同查同治,在查清“为什么喝”“和谁喝”“谁买单”“在哪里喝”等问题中,倒查违纪违法问题。

古人云,见不贤而内自省。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当以反面典型为镜鉴,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带头遵纪守法,把“写在纸上的教训”变为“刻在心里的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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