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情况。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6.1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6.5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2%,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明显增长。这表明,随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在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纪委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层层设防、分类施治,直接体现和推动了纪委职能、方式、作风的转变,有力促进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党的十九大更是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写入党章。当前,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已相继完成组建并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工作翻开了新的篇章。进一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监察,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履职尽责的必然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修改后的党章和修订后的《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的纪检机关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准确理解党规党纪精神,在监察工作中一体贯彻。因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同样应该成为监委监督的重要举措。
从纪委和监委的职责看,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基础,其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两者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高度一致。这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念和精神在《监察法》的相关条款中也都有所体现。如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这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所秉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高度一致;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的要求也相吻合。
国家监察同党内监督一样,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失去对全局的把握。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督监察全覆盖,面对的大量问题不是犯罪,而是违纪违法,查办案件移送司法只是一部分,教育挽救干部是更加重要的工作。已经查处的大量案例表明,从“好党员”到“阶下囚”之间存在很大的中间地带,从“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之间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如果不管不顾、养痈遗患、任其滑落,就是对组织和干部的不负责任。必须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层层把关、步步设防,不仅治“病树”、拔“烂树”,更护好整片“森林”。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应用到监督监察工作中,就是要综合把握党的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要求,既用好第一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红脸出汗、拉拉袖子提个醒,又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有力管住中间地带,有效填补监督空白,还要不放松第四种形态,以惩处有力确保监督有效。
对于改革后的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在坚守纪委职责定位的同时,向监察职能深化拓展,把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融合好、贯通好、执行好,是一次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三转”,必须牢牢抓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个有力武器。党的十八大以来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继承和发扬,更多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的创新则亟待破题——
比如,改革后监督监察对象大量增加,如何增强监督工作的锋芒,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不少地方在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全面、精准发现问题线索上下功夫,用好谈话函询、批评教育等手段,通过扎实做好日常监督的“基本功”,把好监督第一道关口。
再如,纪检干部经过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对于“四种形态”的理念和操作基本熟稔于心,转隶干部则需要更多的学习和实践才能体会和认同“四种形态”的力量,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纪委监委的一名转隶干部感慨:“以前我们都觉得自己像‘重案组成员’,每天除了办案就是办案,现在大量的是处理一些构不成职务犯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干的更多的是‘拉人一把’的活儿。”
又如,对党员干部运用“四种形态”,可以借助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平台,通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重温入党志愿书等方式进行,对非党员的公职人员运用“四种形态”时可以有哪些抓手,则有待进一步探索。像是谈话、批评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有严肃性,更要有思想性,还要有艺术性。正如一位多次参与谈话调查的山西省纪委监委干部所说,无论与党员干部还是与非党员的公职人员谈话,都要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运用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进行疏导、教育,使其放下顾虑、敞开心扉。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方向性的扭转,有待于继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敢用、而且要善用“四种形态”,并不断丰富完善,使之在实践中越用越活、越用越灵,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如此,才能把监督职责做实做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实现监督全覆盖的效果。(记者 沈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