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键一步!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这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
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要求“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总结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探索积累了经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我国自秦朝始就建立御史制度,经过两千多年发展,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监察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国家机构中设立监察机关,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是在汲取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智慧、总结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重大举措,体现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发展,是对权力制约体制的新探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关乎党自身的兴衰成败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可以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有效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如何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纪委监委合署办公重中之重是职能、人员、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要牢牢把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点基本点,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坚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进纪委监委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